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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讨债公司阐述超诉讼时效的债务还能追回吗?

发布:合肥讨债公司 时间:2025-03-07 点击:16 官网:https://www.yijianshua.com/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而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却又至关重要的问题。那么,超诉讼时效的债务还能追回吗?


基本案情


被告蒋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赵某借款。2006年1月27日,赵某以现金方式将30000元借款交付给蒋某,蒋某于当天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某现金30000元,借期一个月,到期归还,蒋某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蒋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25年1月8日,赵某委托他人通过电话向蒋某催要借款,蒋某向赵某的委托人回复明年还款。经赵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将蒋某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赵某主张蒋某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元,提交了借条予以证明,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蒋某抗辩案涉借款已超诉讼时效的问题,赵某方于2025年1月8日通过电话向蒋某催要案涉款项“你这个钱能不能还?”,被告回道“明年”,即可以认定蒋某请求延期履行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其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蒋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义务人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案中,蒋某在赵某的催要下,同意偿还借款,因此,蒋某不得以涉借款已超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本案中,案涉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蒋某作出了同意继续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要及时行使。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应及时行使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主张债权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也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即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若自愿履行,履行后也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标题:合肥讨债公司阐述超诉讼时效的债务还能追回吗?
网址:https://www.yijianshua.com//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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