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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拖延15年的商品房产权登记纠纷

发布:合肥讨债公司 时间:2026-05-23 点击:12 官网:https://www.yijianshua.com/

合肥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拖延15年的商品房产权登记纠纷。


案情回顾


15年前,杨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全款支付后顺利收房入住。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一拖就是15年。


15年间,杨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对方始终以“未参与房屋销售、收款,协助办理产权证与其无关”为由推诿扯皮。无奈之下,杨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所购房屋所在楼栋共20套房屋,其中19套早已完成产权登记,仅杨某的房屋因历史遗留的材料交接问题被搁置。法院结合杨某提交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等完整证据链,认定该房地产公司已具备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最终判决支持杨某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


关于违约金,杨某考虑到开发商已积极配合解决登记问题,庭审中双方自愿协商,杨某主动放弃违约金主张,按双方合意法院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


1.办理产权登记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杨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核心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已实际交付,开发商协助办证的法定义务不因房款支付环节的问题而当然免除。


杨某已全款支付履行义务,款项付至双方认可的指定账户,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后续合同义务。同楼栋19套房屋已顺利办证,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不存在无法登记的法定障碍,该房产公司拖延15年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支持杨某的登记请求于法有据。


2.违约金可协商处分,彰显意思自治原则


违约金是违约方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属于当事人可自主处分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同时,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自愿处分自身权利,包括放弃违约金主张。本案中,杨某放弃违约金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尊重双方合意,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实质性化解矛盾,体现民事纠纷解决的灵活性与务实性。



标题:合肥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拖延15年的商品房产权登记纠纷
网址:https://yijianshua.com/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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