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合肥讨债公司 时间:2024-09-04 点击:354 官网:https://www.yijianshua.com/
“再婚夫妻心眼多!”南京,一女子发现丈夫,将2套价值上百万的房子过户给继子。女子很生气,让丈夫向继子索回房子,遭到拒绝。女子一纸诉状,将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登记状态恢复原状。
(案例来源:江宁发布)
李伟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可因为他总是在外面应酬,冷落了自己的妻子,最终这段婚姻以失败告终。
2016年,李伟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同样离异的张青。两人一见如故,得知彼此都是单身状态,就顺理成章成为男女朋友。
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他们果断领了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俩还购买了2套房子用来投资。
可因为张青性格太强势 ,占有欲又特别强,婚后两人争吵不断。李伟感觉很累,竟萌生了想离婚的想法,但他并没有明确向张青提出。
李伟不想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觉得家里的钱都是他赚的,张青没什么收入,离婚后还要白白给她一半财产,觉得亏得慌。
为了让自己少受一点损失,李伟竟瞒着张青,将他名下的两套房子都过户给了他跟前妻生的儿子。
很快,这件事被张青发现,她的心情可想而知,两人大吵一架。张青要求李伟重新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他单方面的赠与无效。
李伟不同意,在他看来自己的房子想给谁就给谁,钱是他赚的跟张青无关。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青一怒之下将丈夫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张青认为2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单方面的赠与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管是哪一方,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李伟在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将房子过户给儿子,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这种单方面的赠与,在法律上也无效,张青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悄悄转移、或者隐藏财产,离婚时可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李伟为了离婚,让妻子少分财产,故意将房子转移给亲生儿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算是两人已经离婚,张青只要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李伟转移婚内财产,侵犯妻子的合法权益,理应将房子登记恢复到原样,他单方面的赠与行为无效。
李伟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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