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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要债公司介绍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发布:合肥讨债公司 时间:2024-09-04 点击:650 官网:https://www.yijianshua.com/

案情简介

被告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某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何某某是建筑工程的包工头,常年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于是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原告蒲某系农民工,受何某某雇佣为承包工程做外架工作,根据工地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明细账单,至今为止何某某尚欠原告劳务费302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蒲某便将建筑公司、何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支付劳务费,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蒲某受被告何某某雇佣在某建筑公司转包的工地从事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何某某拖欠蒲某劳务费30235元,何某某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何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023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蒲某系何某某所雇佣的人员,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建筑公司劳务分包涉案工程,其又与何某某签订转包协议,以经济包干的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何某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精神,建筑公司应当对何某某欠付原告蒲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期内容来源于“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标题:合肥要债公司介绍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网址:https://www.yijianshua.com//221.html
作者:合肥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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