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合肥讨债公司 时间:2024-08-22 点击:65 官网:https://www.yijianshua.com/
找到了债务人,第一件事肯定是立马讨债。但是合肥讨债公司要告诉大家,讨债也是需要排队的!按照法律规定,讨债也拥有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一、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三、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四、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五、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那么,讨债应该遵循如何遵优先受偿权呢?
一、根据《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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